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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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余政发[2004]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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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在职职工(下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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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六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七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八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比例: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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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及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及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
第十五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当年工资基数的6%(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补贴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6%。
无房职工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房;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住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5、本人和配偶都未享受过政府、单位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助);
6、本人和配偶都未建造(翻建)过私房。
第十六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已享受实物分房而面积低于可享受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240个月,自1999年1月算起,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住房补贴额=(2000元)÷2×住房补贴比例(80%)÷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期限(240个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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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七条 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今后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休时,未领足240个月的,不足月份部分在离退休时可一次性补足发放。
第十八条 工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区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补贴等资金的划转组成。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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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填写“杭州市余杭区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并有配偶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2、单位审查。单位收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职务职称、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单位填写“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补贴申报表“、”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
3、报送审批。单位将上述所需报表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单位享受住房补贴人数、数额。
4、住房补贴发放。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
第七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基数标准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因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月住房补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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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异地调入本区工作的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其月住房补贴,并从调入的次月起给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保证政策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印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将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实物分房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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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
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原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和规定同时废止。实行住房补贴后,原单位发放的各类租房补贴相应停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分三年实施完毕,2004年完成对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在职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实施到位;2005年完成对事业编制的在职教师及离退休教师的实施到位;2006年完成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实施到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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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余杭区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附件:
余杭区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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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余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
关于严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
货币化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
余纪[2004]28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即将分步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严肃有关纪律作如下通知:
一、严肃政治纪律
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有效举措,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搞好这一工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操作精心、运作平稳。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总体把握,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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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二、严明工作纪律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要严格按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4]78号文件精神执行,不折不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层层把关,确保各项程序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尤其是对实施范围和对象、住房补贴的计算、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的管理使用和申请、批准、发放等环节,一定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政策规定重点把握。
三、严格责任追究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因此,要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各单位要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干部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构。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党纪条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在对当事人从重查处的同时,要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纪委
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局
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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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余住办〔200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04〕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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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
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余政发〔2004〕78号《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核定为已享受住房:
l、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政府优惠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的住房;
5、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补助)款购买的住房;
6、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
第三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不核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
1、以市场商品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住房。
第四条 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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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五条 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及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分别按承租及购买的建筑面积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区房地产管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政府给予优惠部分价款按当年住房平均价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另行文明确。
第七条 对集资、联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如享受面积部分原个人集资款多于重新计算后价格的,其多出部分核定为住房补贴额。
第八条 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第九条 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按本人及其配偶在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中所占份额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方所占份额不计)。
第十条 离婚前承租公房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l、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方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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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后合法承租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
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第十一条 离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下同)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已享受实物分房一方离婚后再婚的:
(1)、若其现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
(2)、若其现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3)、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异后单身的,按原家庭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第十二条 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其双方实物分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l、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若现配偶为再婚,再婚方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按单身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再婚一方按原单身一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原实物分房面积相加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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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婚前单身时各已享受实物分房,其面积合并计算作为核定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4、婚前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实物分房作为双方共同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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