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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4-30
导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余政发[2004]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余政发[2004]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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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在职职工(下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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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六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七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八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比例: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 - 3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及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及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

第十五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当年工资基数的6%(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补贴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6%。

无房职工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房;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住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5、本人和配偶都未享受过政府、单位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助);

6、本人和配偶都未建造(翻建)过私房。

第十六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已享受实物分房而面积低于可享受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240个月,自1999年1月算起,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住房补贴额=(2000元)÷2×住房补贴比例(80%)÷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期限(240个 - 4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月)×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七条 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今后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休时,未领足240个月的,不足月份部分在离退休时可一次性补足发放。

第十八条 工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区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面积×1995年12月31日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补贴等资金的划转组成。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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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1、个人申请。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填写“杭州市余杭区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并有配偶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2、单位审查。单位收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职务职称、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单位填写“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补贴申报表“、”杭州市余杭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

3、报送审批。单位将上述所需报表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单位享受住房补贴人数、数额。

4、住房补贴发放。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

第七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基数标准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因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月住房补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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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异地调入本区工作的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其月住房补贴,并从调入的次月起给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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