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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6
导读: 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6)求职登记注销 3、用人单位的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

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6)求职登记注销

3、用人单位的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的罚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八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1)《登记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由县(市、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

(2)失业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12月为年审月。 (3)《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统一使用全省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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