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考点操作规程201510(1)(3)
(2)指定专人及时向区招生办报告上述内容。
(3)指定专人将考点刻录的所有光盘整体密封后逐级上交。 第二步:考点数据留存备查。
(1)手动停止服务器IIS 服务和SQL 服务;
(2)将考试系统所在文件夹(如:d:\\hkexam)连同其子文件夹的全部内容,刻录到光盘上(数据备份光盘)。可以先压缩后刻录。
(3)将考试系统所在文件夹(或其压缩包)保存到服务器其他磁盘分区内,保存期限为成绩公布后1 个月。
2、各考点考试结束,考点信息管理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登录考试系统,下载浏览考试试题。更不允许将考试登录密码透露给他人使用。否则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取消该校信息技术考试考点资格。
3.各考点必须将本考点考试总结,连同考试逐场数据光盘、考试数据备份光盘、《下载、导入情况登记表》、《考场报告单》、《考点情况报告》、《违规考生登记表》及电子数据一并上交县区级考试部门。
九、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考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一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附件二 河北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附件三 《河北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考试考场报告单》 附件四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 附件五 《河北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考试数据下载、导入情况登记表》 附件六 《信息技术考试考前准备工作确认表》 附件七 《信息技术考试过程工作确认表(逐场执行)》 附件八 《信息技术考试考点考试结束后工作确认表》 附件九 《河北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考试考点情况报告》 附件十 信息技术考试考点软件安装配置手册
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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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考生须知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存储设备(如软盘、电子记事本、优盘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3.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场外排队等候检录。开考前10分钟,考生停止入场。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4.考生入场后,应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考试,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上显著位置。考生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进行登录、答题,不得擅自操作。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5.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后,考生方可作答; 6.考生只能在以自己准考证号命名的文件夹内答题;
7.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等异常情况,考生举手示意后由监考人员处理;
8.考试期间,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爱护考场设备。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操作,待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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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信息技术科目考试考生一次报名参加两场以上(含两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本考试单元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本考试单元的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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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点、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至2次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延迟发放《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半年至1年的处理,延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是在校学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5.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考生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考生转考成绩证明中打印考生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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