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5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
1.借贷主体多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乡等熟人之间,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一对一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随着商业资本日渐发达,受资本利益追逐的心理驱动,传统以血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一方向多方融资甚至第三方的参与,使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审理中,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是自然人,但出借方系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信息服务平台的“撮合”,向实际借款人出借钱款,由中介机构提供借贷合同公证、诉讼法律服务、债务催缴、房屋抵押出售等“一条龙服务”。另外还存在出借人通过线上线下搭建平台,发布较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再以更高利率出借给小微企业或个人赚取息差的情况。甚至有部分借款人到庭后表示,系争借款系因赌博所致,在场所专门设立融资点借款以归还赌债,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债务的现象时有显现。
2.系列案件多发,扎堆诉讼现象频现
五年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以及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被告被诉的系列案件逐渐增多,个别当事人在一些案件中作为原告催讨债务,同时又作为被告在其他案件中被人追债。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间,同一当事人以原告身份在我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三次以上 (含三次) 共有19人,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郭某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356件;以张某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22件;以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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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姐弟两人为原告的案件数量共计21件。更有个别当事人在全市多个法院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追讨债务。同时,由于部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陷入危机,资金链断裂,或者其行为触犯法律被刑事处罚,无法依约定期支付利息,引发债权人恐慌心理,扎堆起诉。我院2012年至2016年间受理的同一被告涉三件以上民间借贷纠纷(含三件)共计12人。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涉及犯罪事实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增长明显。2016年全年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仅2件,而今年1-6月,因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裁定驳回的案件已达到6件。
3.形成专门产业,呈现职业放贷特征
近几年,在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放贷人”的身影。这些个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不仅直接出借资金,也常以公司名义向个人或是企业放贷。通常情况下,他们提供格式化的借款凭证文本,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较为全面,对于大额资金的出借,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他们的出借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践中也发现,有部分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却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面参加诉讼。在一些涉案标的高达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的案件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却大多为年龄不到25岁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既没有住房,亦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但出借金额往往巨大。他们出庭后亦很少发表意见,通常由律师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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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趋向。
此外,有部分案件反映,黑恶势力介入催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部分案件借款人到庭陈述,出借人曾通过社会人员上门催讨债务,对借款人采取威逼、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对于借款人现金方式的还款不予出具收条,甚至强占借款人房屋,收取租金抵债。
二、审理难点
(一)实际金额认定难,出借人百般规避法定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做出了“两线三区”的划分,明确年利率超过36%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亦可要求返还。这一规定看似可以将民间借贷利率规制在合理范围内,维护借款人的权益。然而现实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迫切心理及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绞尽脑汁采取各种规避措施,“做”足证据,使得借款人事后要证明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几乎成为不可能。例如: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人全额交付借款却当场取回部分现金;出借人通过表面相互独立的其他账户接收还款后否认还款、仍然主张全额还款;出借人在本金交付过程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现金交付金额作为预扣利息等。又如:借贷双方定期结算,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收条等书面文件,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同时通过银行走流水方式将证据做实;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将大额现金堆放摆拍,并由借款人在照片上签字确认收款或直接拍摄借款人与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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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以证明其已取得了该笔现金借款,而实际并未足额交付;利用法律在民间借贷的居间服务合同管制上的“空白”,由公司及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分别扮演居间人和出借人,分别收取居间费用和借款利息,在同一笔出借资金上实际获取高额收益。这些规避利率管制的通常手法使得相关案件中的民间借贷利率形式上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却远超标准。极少数案件中,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借款人及时进行了相应证据的固定、留存,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发现,借款人从各职业放贷人处获得借款的成本,可能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但是,多数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乏,法院依据证据所作的事实认定中难寻“高利贷”的身影。
审理中,部分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向借款人返还原始借条,事后又以新旧借条一并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全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虚假诉讼甄别难,当事人庭前做足形式证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列举了识别虚假诉讼的具体判断标准,但如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通常都会有针对性为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预先准备,不仅是本人到庭确认借款事实,还能提供双方往来的转账交易记录作为交付凭证,使得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大大提升。例如: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与关系人恶意串通,虚构与关系人的借贷事实,并伪造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材料,由关系人再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这极有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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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的诉讼请求,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份额,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是父母在子女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起诉己方子女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所借的款项,父母起诉所凭借的借条多为后补,夫妻间对诉争款项是否为借款,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争议很大,不能排除虚假诉讼的嫌疑。
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也较为常见。例如:原、被告双方曾系男女朋友的情况,双方关系恶化以后,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但此类案件中原告一般仅能提供转账凭条或债权凭证中的一种作为证据,故较难认定借贷事实。因为转账交付的可能是恋爱期间自愿给与对方的钱款,而借条可能是承诺给与对方的补偿或分手费,因关系破裂,据此起诉以减少损失。此类案件由于牵涉到原、被告的情感纠葛,双方情绪对立较为严重,较难调解。又如:出借人特地选择借款人出售自有房屋并已着手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节点,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远高于实际欠款金额的借款,并同时提出诉讼保全,查封房屋,阻碍借款人办理过户手续,借此向借款人施压,同意接受出借人的调解方案,以换取尽早解除查封,减少因延迟过户而需向买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三)客观事实查清难,被告缺席审判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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