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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问题汇总(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9
导读: 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原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

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原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场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应在境内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在香港市场作出相应披露。 先H后A上市的,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证监会关注到,某些H股回A发行人,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

目前暂不考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申请,这类企业如需发行A股,可在其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发行申请。

(二十二) 分拆上市

1) 证监会原则上也不鼓励分拆上市,只有主板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2) 虽然目前分拆上市创业板争议很大。有时尽管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但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

(二十三) 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1) 涉嫌分拆上市的相关政策文件正在讨论中,尚未确定;

2) 要防止上市公司用主营业务分出来,再次申请上市,从以下几点把握: 3)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一点投入都不行; 4) 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5)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8)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 虽然目前不再控股的,需充分披露,审核时从严把握(被立立电子搞怕了); 2) 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按审批权限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3)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4)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5) 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6) 报告期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专项意见。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 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3) 保荐代表人、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出具明确意见 4)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

4、控股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充分披露即可

1) 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2) 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纠纷争议等; 3) 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 4) 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二十四) 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

1) 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 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3) 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4) 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二十五) 股份代持的清理问题

1) 说明股份代持的情况,说明实际受益人的情况;

2) 说明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3) 确定代持股份转让给实际受益人的,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税收缴纳等义务,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事项。

4)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部分发行人通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除非有特别充分、客观、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执行法院判决、继承等)

(二十六) 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 招股书引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有依据的,且是值得依赖的;最好不要买报告或数据;招股书引用第三方数据时,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数据,CSRC要求不要披露;

2) 发行人可引用,但应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 监管机构可视情况要求披露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第三方的简介、专注于何领域、主要的研究成果等);

4) 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不能仅凭发行人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地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适当性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承担不当责任。(第三方数据越来越反感);

5) 如果没有客观实际的数据作支撑,就说没有可以不披露。如果采用了第三方数据,则关注是否是公开报告、该机构做了哪些报告、针对该行业做了哪些报告、竞争对手的信息更是要披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举报。

(二十七) 对赌协议

1) 对赌协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

2) 存在股权激励且有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情况,则CSRC不予审核,必须待履行完毕后在进行审核;

3) 之前股东会/董事会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都要改,不能有对赌条款、如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

(二十八) 创业板成长性

1) 2009>2008,2008<2007,如果2009<2007(李宁型),不符合“持续增长”规定;2009>2007(耐克型)则符合;

2) 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半年不足50%、三季度不足75%),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做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应基于已经签署的合同作出)。

(二十九) 研发费用资本化

1) 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但资本化会是严重关注点;

2) 现在证监会对通过财务调整拼凑上市条件或增长率的做法比较敏感。而针对资本化的审核基本是如果企业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审核人员会把你资本化给还原然后判断是否还满足首发上市条件;如果以前没有资本化处理而现在资本化处理了,审核人员还会给你还原判断是不是还符合成长性指标。

3) 投行从业人员面对上述监管理念时,一定要抑制一些企业激进的资本化做法。投行人员可在申报前将资本化的全部费用化还原后,看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对于以前年度激进的资本化行为,应建议进行会计政策或会计差错变更,调账后再进行申报。

4) 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事情: ①研发费用资本化后是不能追溯调整的,因此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资本化以后也就 …… 此处隐藏:28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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