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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5
导读: (八)贪污、挪用学业水平考试经费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主考,并如实填写《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

(八)贪污、挪用学业水平考试经费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主考,并如实填写《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见附表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监考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 物品应当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违规考生是在校生的,其违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违规考生是社会考生、往届生的,其违规处分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决定。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点的处分,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应当上报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违纪事件,省、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考生应注明考籍号)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

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通报被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违规处理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对因错误的 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违纪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对在校生的违规处理决定,学校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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