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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2
导读: 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

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表5

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综合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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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特别是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入并非该单位所拥有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排放去向填写“进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方式填写“间接排放”,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协议确定,并填写在表14中。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7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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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3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

执行GB 13271的锅炉废气排放口信息按HJ 953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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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名称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4、表7保持一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排放速率应按技术规范确定,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10、表9及表9-1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1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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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2、表12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3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2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放时,按以下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a)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据执行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填报污染物浓度限值;(b)若污水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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