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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4
导读: 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资民二初字第585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袁XX,男。 委托代

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资民二初字第585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袁XX,男。

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省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诉称: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系朋友关系。2007年,被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钱周转,原告出于朋友帮忙,借了400 000元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定将借款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口头答应,但仍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400 000元借款,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陈XX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向原告袁XX借款400 000元,约定2007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起诉后,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缴纳诉讼保全费用

27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2年8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袁XX借款400 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李 婧 铱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梦 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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