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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8
导读: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关于转发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通知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已于2009年6月29日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当前民爆物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关于转发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通知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已于2009年6月29日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当前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还未达到该要求的企业应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我办将严格按照新的治安防范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我省民爆仓库安全储存。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GA
ICS 13. 310

A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Security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2009—06—29发布 200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李军刚、亓希国、张国亮、谭权、章文义。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技术防范(技防) 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4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5
实体防范(物防) 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
报警值班室 alarm duty room
用于设置治安防范控制系统的建筑物。

4 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
4.1.2 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
a)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4.2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4.2.1 技术防范应符合GB 50348要求。
4.2.2 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4.2.3 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
4.2.4 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394要求;
b)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
c) 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d) 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4.2.5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要求;
b)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
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s;
c) 摄像视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d)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
4.2.6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声音复核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储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4.2.7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值班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值班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值守人员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4.2.8 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交流供电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4.2.9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4.3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
4.3.1 人力防范应符合国务院令第466号要求。
4.3.2 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此处隐藏:26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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