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继任单位代表将自动继任前单位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 …… 此处隐藏:39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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