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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CMA标志使用和判别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6
导读: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CMA标志使用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 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 1.标志的使用 (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CMA标志使用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
  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
  1.标志的使用
  (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
  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
  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
  (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
  (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5)检验(测)标准发生变更的处理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一般5年进行更新、修订的规定,质检机构除每年应定期进行标准的查新工作外,实际检验(测)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刚通过评审,或承担国家J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之前,出现标准更新、修订问题,为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又能解决应急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CMA标志使用和判别

的需要,质检机构须填报《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核备案》(见下表),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如下图所示: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组成,C为外框。
  2、标志的使用: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按证书附表上所批准的检验项目,在其检验报告左上方使用此标志。
  3、标志的规格:采用的标志时为红色。
  4、标志字母的含义: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erl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5、认证证书编号:在标志下面标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编号。
  例:


2006120888R
  
  
  6、实验室授权证书和验收证书使用的CAL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CMA标志使用和判别

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第八条 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
  第九条 申请计量认证和申请审查认可的项目相同的,其评审、评价、考核应当合并实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
  第十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其他技术条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资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价或者考核。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确认。< …… 此处隐藏:169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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