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公司管理考核办法
生活服务总公司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后勤管理,提高生活服务总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努力为职工创造一个“整洁、便利、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服务总公司是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也是分管集团公司后勤服务工作的职能处室,具有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双重职能。作为行政管理职能处室,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后勤系统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二级单位锅炉供热、房产、幼教系统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和介休地区所属二级单位(设备修造厂、洗煤厂除外)住宅区的水、电、暖(包括管网)管理、运行、维护和环卫绿化以及机关办公区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生活服务总公司管理范围在原有旧区住宅楼66 栋和福馨园小区新建42栋楼房及公共设施的基础上,介休地二级单位所属42栋住宅楼划归生活服务总公司统一管理(设备修造厂、洗煤厂住宅小区除外)。
第四条 生活服务总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并收取有关费用。目前,以收抵支后尚难以实现自负盈亏,今后将
根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要求,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代表广大居民行使业主对生活服务总公司的管理、监督、考核职能,同时辖区内居民通过适当的方式对生活服务总公司的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六条 供水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正常运行。
(二)负责辖区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维护、检修。
(三)定时向用户实行早、中、晚三次供水,每次供水时间不小于两小时,保证用户正常用上安全达标的生活用水。
(四)居民家中或单位供水系统发生故障,社区工作人员做到随叫随到,处理问题及时,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五)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单位的水费。
第七条 供电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供电设施、设备、供电线路正常运行。
(二)负责对供电设施、供电线路进行维修养护,保证用户使用安全达标电源。
(三)负责查处居民私拉乱接、偷电等行为。
(四)居民家中或单位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社区工作人员做到随叫随到,处理问题及时,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五)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的电费。
第八条 供暖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按时供暖,供暖期间实行2 4小时连续供应,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二)负责供暖设备、管网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三)负责对居民擅自扩大采暖面积,改动采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居民家中或单位供暖系统发生故障;工作人员做到随叫随到,处理问题及时,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五)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的取暖费。
第九条 环卫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齐全、完好,能正常使用。
(二)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保证住宅区无乱吐乱扔、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乱刻画、无乱搭建乱设摊、无乱堆物、无乱晾晒等现象;基本清除“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危害,小区内污染源处理率达100﹪
(三)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负责辖区内临街店面、商业网点的管理,保证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
(五)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的卫生费。
第十条 绿化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占绿、侵绿、毁绿不良行为的处理。
(三)保证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黄土不见天,形成效果良好的景观。
(四)保证绿化合格率≥85﹪,小区绿化年成活率≥95﹪。
第十一条 门卫保安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负责辖区内治安、消防、交通车辆的管理工作,实行全天2 4小时保安服务,严格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辖区的正常秩序, 维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保安定期巡视,对发现的各类事故及事故隐患及时制定解决措施并督促落实,遇到突发事件时以身作责,立即组织处理。
(三)负责辖区内消防组织工作、检查、监督消防设备的运行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职责与服务保证
(一)按规定管理、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对福馨园、孝义永泰苑等小区居民已交的维修基金要按户建立明细账核算,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负责承担对道路、走廊、通道、楼梯、天台、屋面
防水等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以及对房屋进行非日常性的大修、改造、更新、维护等工程,并接受居民的监督。室内部分由居民自行负责维修,如需委托维修,需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负责集团公司各住宅小区(洗煤厂、设备修造厂小区除外)土地管理,对违规占用、侵用、挖掘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要尽快恢复原貌,保证每一寸土地的完整。
第十四条 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办公区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供水方面
(一)居民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社区管理中心交纳水费。
(二)爱护供水设施,珍惜水资源。
(三)居民发现跑水、漏水事故应及时汇报社区管理中心,检举破坏供水设施的不良行为。
(四)居民不得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水表,在水表以前的管路上开口接管。
(五)居民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水费。
第十六条 供电方面
(一)居民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社区管理中心交纳电
费。
(二)爱护供电设施,珍惜电力资源。
(三)居民发现供电系统事故隐患应及时汇报社区管理中心,检举破坏供电设施和违规用电的不良行为。
(四)居民不得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电表,更改供电主线路。
(五)居民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电费,不得违规用电、偷电、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七条 供暖方面
(一)居民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社区管理中心交纳取暖费。
(二)爱护供暖设施,不取用供暖系统内的水。
(三)居民发现供暖系统跑水、漏水应及时汇报社区管理中心,检举破坏供暖设施的不良行为。
(四)居民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不得拆除或故意损坏供暖管网。
(五)居民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取暖费。
第十八条 房屋装修
(一)居民装修住宅,必须提前向社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居民装修过程中要爱护公共设施,使房屋本身及配
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维持原状。
(三)居民聘请的装修队应当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队伍或者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
(四)期间如果发现有违章或渗、漏、堵、停电、损坏等情况,居民必须在指定日期内修复。
(五)居民装修住宅,未提前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的不得私自开工装修。
(六)居民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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