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试论“一国两制”下中国仍是单一制国家
课程论文:试论“一国两制”下中国仍是单一制国家
试论“一国两制”下中国仍是单一制国家
摘要:有人说,“一国两制”改变了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使中国不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本文运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一国两制”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关键词:“一国两制” 中国 单一制国家
“一国两制”构想因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而部分地变为现实,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也必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得以实现。当港、澳在“一国两制”下实现与祖国的统一,港、澳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之时,有人说,“一国两制”改变了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使中国不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对此,本人明确不同意这一看法。本人认为,“一国两制”并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本文将运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这一问题。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异同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一般分单一制和联邦制。在宪法和国际法学中,根据国家结构形式不同,把国家区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地方政府的权限由中央政府授予,没有独立的国防权和外交权。英国、日本、法国等都是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员组成的国家,美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是联邦制国家,其特点是除联邦宪法外,组成联邦的各成员邦或州也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让予的,地方政府有较大的内政自主权,但国防权和外交权由联邦政府行使。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小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1)
传统的观点认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核心区别在于单一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层层授予,即中央权力先于地方权力而存在;而联邦制国家的权力则来自于自下而上的授予,即成员单位的权力先于联邦权力而存在。但是,由于有些国家的联邦制是从单一制转化而来的,因此仅从权力来源角度区分这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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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有不妥之处。本人认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核心区别并不在于其成员单位是否享有终极的权力来源,而在于成员单位政府的存在是否受到了宪法的严格保护,从而使得联邦政府不能轻易取消成员政府的存在。与此相应,单一制国家所奉行的是一种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即国家的最高主权只能由一个单一的主体来承担;而联邦制理论则认为,主权是可以分割的。
2“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宪法根据与保证。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有了宪法性法律的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邓小平誉为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2) 《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除了有《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外,还有“港人治港”原则的保障。“港人治港”就是指要由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治理香港,中央政府不派行政人员去管理香港。“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也是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必然要求。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享有类似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即“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台湾与港、澳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邓小平的设想,台湾回归祖国以后,将享有比港、澳更高的自治权,“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问题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3) 海峡两岸的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4) 未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这种高度自治权是高度自治之至极,世界上不可能有比这种高度自治更高的“自治”了,若有更高的“自治”,即成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不是主权国家之下的地方政府了。
3当前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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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根本的特征,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它既是法律上的权利,接受国际法的调整,又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不依法律规定而存在,并可以作为法律权利的渊源和解释;它既是一国的最高权和专属权,又可以与广泛的具体权利相联系。”(5) 国家主权不能被非法地分割和限制,也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和限制。
针对香港的主权问题,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6)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是无可争辩的,有关割让和强租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英国从来不曾在法律上合法地拥有过香港的主权。因此,中英之间有关香港的移交绝不可能是主权的移交,而只能是香港地方政权的移交,中国方面是正义地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英国则是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事实,在中葡两国建交之前就已多次得到葡国政府的承认。台湾的地位早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945年国民党政府光复台湾就是在“中国领土”的名义下进行的,“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得到了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的承认。
“一国两制”之下的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同时香港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凡属于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整体利益范围内的事务必须由中央管理,香港无权对这类事务进行“自治”。具体说来,就是国防权和外交权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
(7) 外交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和官员为处理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谈判、访问、交涉、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等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拥有这种外交权,外交权由中央政府独享,这关系到中国的主权统一问题。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 此处隐藏:28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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