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
□ 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
答: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培训、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 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参加劳动的权利;参加工会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教育、休息、休假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答:组织、管理、指挥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的权利;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依法或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奖惩劳动者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工资
□ 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答:《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工资总额由那些部分组成?
答: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0年960元,2011年1100元,2012年1240元。
□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争议仲裁
□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主要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诉时效有多长?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对劳动仲裁办案期限有何规定?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办案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申请仲裁需不需要缴费?
答:需要缴费。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预交,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交,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5日内预交,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
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交、缓交、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非法用工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主要有:
(1)日常巡查,即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2)审查书面材料(年审),即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3)专项检查,即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4)举报投诉专查,即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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