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实务问题解答汇编(3)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十二、年(月)末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月末转出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缴税金-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2、增值税的缴纳有预缴和正常缴纳,预缴通过“已交税金”,正常缴纳通过“未交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预交本月增值税1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
贷:银行存款100
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100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50元;因已预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贷:银行存款50
如果本月销项税额为92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30元应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注: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如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83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0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2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100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注: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者预付账款
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票金额/(1+3%))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问10:商品调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们是一家做通讯的批零兼营的小企业,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有现款现货、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等方式。现在是只要货物发出就作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相应增加),商品可退可换。但是有些商品因为终端滞销或其它原因,我公司会给经销商作出不同的调价,这样一来收入(应收账款)就减少了,会计账上应该怎么处理才合理呢?
答:这种称为调价折扣,俗称价保。发票是等到结款的时候才开,增值税销项是根据账上收入数进行计提,那么价保要有双方确认的价保协议,在账务上,设立“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商品销售收入-折扣及折让-调价折扣”进行专门的核算,即借方记作商品销售收入-折扣及折让,贷方记作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同时负数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要直接冲减原先发货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以保障总账数据和物流系统的数据钩稽关系不被破坏。
问11:企业内部办刊物,支付给职工的稿费支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作为职工薪酬处理。如果内刊有内刊的准印字号,可以作为稿费来扣缴个税。
问12:单位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13: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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