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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硕士论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9
导读: 硕士论文 电子商务销售额仍旧增长4.6%,达到1336亿美元①。未来几年,美国的电子商务仍将保持较高增速和较大规模,预计到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将达到2184亿美元②。 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的是免税政

硕士论文

电子商务销售额仍旧增长4.6%,达到1336亿美元①。未来几年,美国的电子商务仍将保持较高增速和较大规模,预计到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将达到2184亿美元②。

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的是免税政策。自1996年开始,美国就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指出互联网应为免税区,凡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商品,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无论是否跨国交易,均应免税。199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互联网络免税法案》,规定联邦和州政府不得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按常规办理征税,但不再增加新的税赋。2003年美国总统布什又将该法案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1月1日,并强调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不能增加网络交易成本,不能开征新税。

总体来看,美国目前主张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体现了其全球经济战略。一方面是为了加快本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并保持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及早着手国际规则的制订;另一方面是企图借助电子商务,为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由,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免关税,达到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以实现本国经济持续增长。

1.2.1.2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状

作为全球第二大电子商务经济体,欧盟的电子商务销售规模从2006年的133亿美元,到2007年的197亿美元,再到2008年的256亿美元,每年均以25%以上的速度递增。照此速度,到2009年末,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超过300亿美元,2012年将突破400亿美元大关③。

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1998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

另外,包括大多数欧盟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早在①

② 艾瑞咨询,2007-2012年美国网上零售额复合增长率7.6%,/charts/88220.shtml 同上。

③ eMarketer,European E-Commerce to Reach 323 Billion Euros i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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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经合组织于1997年在芬兰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共识:主张任何征税行为,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应重复征税,不应开征新税,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而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总体上,欧盟虽然赞同遵循中性原则,但同时强调电子商务不能侵蚀税基;主张征税透明,不加重成本,避免双重征税,但同时也反对免税区和放宽征管的提议,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1.2.2 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状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多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问题,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决定。

不过,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美国提出的对网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税的提案,也一致反对免征增值税的思路,认为免征增值税会大幅减少税基,增加税收的流失,削弱其政府的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贫富差距。

例如,印度政府于1999年颁布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互联网“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新加坡于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该原则主张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并征收税款的依据;而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通过传统渠道销售货物一样要征税;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劳务收买人应缴纳货物与劳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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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国内研究现状

尽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并不高,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给予了较大研究热情。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三是如何完善国内的财税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问题,本世纪初期,中国人民大学的谭荣华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李雪若在各自的著作《对未来几年内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思考》①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②中已有阐明,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已使传统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完全不适用,并涉及到调整或重新设置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但是,对幼稚的电子商务征税将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当时的技术水平,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不仅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况且,在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时,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也可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电子数字产品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征管。

不过,李雪若还是认为,我国也应该加快步伐,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具体操作环节,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和日趋成熟,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基本就“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成果基础之上,目前的研究和探讨主题主要集中在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上,即怎样征税和如何使税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问题。具体成果有: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商务与税收”课题组的李雪若在《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一文中以网络游戏为例,认为,中国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额逐年递增,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尚处于难以有效管理的状态。课题组以“税源监控、税法修订、政策完善、税收征管”为主线深入调研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市场进行了调查,分析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地位和税收属性,并提出了有关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税收问题的建议。 ① 谭荣华.对未来几年内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0年11期.18~20

② 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J].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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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还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实践表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如何对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征税,研究属于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网络游戏及其“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问题,对于我们研究制定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此外,李雪若还在《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①中阐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文章认为,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它以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网民数量和网上交易 …… 此处隐藏:30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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