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3)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四)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一)企业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经济性质变更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229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二)重新核定资质时,除需提供本意见“二、申请资料”中(二)、(三)(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应提供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的,应提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企业待注销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的,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申报相关资料。
(三)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整体改制的,按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具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整体改制变更: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相关部门整体改制的批准文件;
(6)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2、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资质的变更: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合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合并企业待注销的资质证书证、副本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章程;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六、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资质行政许可的资质证书打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一级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见附件);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4、剩余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毁原资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申报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稽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过渡期。《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 …… 此处隐藏:17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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