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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市场内各经营户:

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

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

二、各经营户每天所产生的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须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收集处理,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三、各经营户必须保证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干净、整洁,如不整洁,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市场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管线。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拉接。

2、注意节约用水,用后及时清洁,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麻花线及不合格的电线、电器或大功率电器,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

5、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100-2000元。

6、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0-50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7、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

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

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

(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

(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

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

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

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万达综合农贸市场达4A标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 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 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八条 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

第九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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