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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秋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人身权受教育权美好生活最相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过有尊严的生活》 ◆教材分析 本课是把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人身权、受教育权:美好生活最相关》第七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中第二框题《过有尊严的生活》的内容,本课主要内容有以下几大构建:1、人身自由不能欺;2、人格尊严不可辱。本课

《过有尊严的生活》

◆教材分析

本课是把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人身权、受教育权:美好生活最相关》第七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中第二框题《过有尊严的生活》的内容,本课主要内容有以下几大构建:1、人身自由不能欺;2、人格尊严不可辱。本课内容丰富,知识点难易适中,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的观念,积极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了解国家的法律是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有助于帮助学生了解常见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表现形式,学会在生活时能够识别哪些行为是侵害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权的,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不妨碍他人的人身自由;有助于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权,不随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自尊自爱,赢得他人的尊重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快乐、安宁和幸福。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1、懂得自尊和知耻,懂得尊严的重要性,努力维护尊严;

2、明白对尊严的理解不能简单化,把自尊与自卑、自负区别开来。

【过程与方法目标】

1、初步了解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内容;

2、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受侵害,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3、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和人身自由。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学生能够具有较强的尊重自己和他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意识,认同日常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愿意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学生,承认任何行为都要承担后果的事实。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教学难点】

1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保障自己权利不受侵犯也不妨碍他人的权利。

◆课前准备

1、多媒体多功能教室;

2、素材(视频、法律条文、图片、音乐等)。

◆教学过程

活动一:情景导入

某校女生徐某和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们二人偷了一瓶化妆师,便对他们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工作人员继而又要搜身,被两位女生严厉制止。

工作人员将两名女生非法扣留了一个多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向两名女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失抚慰元。

教师提问:人员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

人身自由不能欺

教师讲述:“不自由,毋宁死”人身自由,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的追求。每个人都希望自己

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权利就难以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活动二:知识链接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活动三:看一看想一想

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假如自己遭遇上述情形,应怎么做?

教师讲述: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表现有:非法拘禁、逮捕他人、限

2

制和剥夺公民行动自由;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公民的身体自由;非法搜身、搜物、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暴力强制、威胁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等。这些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安定,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当我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每位公民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不得侵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的人身自由。

活动四:事例体验

情景一:小红的艺术照片被放在了照相馆的橱窗里

情景二:小明的班长因为举报了小明的逃课行为,小明为了报复他,打算发个贴说班长有盗窃行为。

同学们想想,自己的身边有类似的现象吗?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人格尊严不可辱

教师讲述:我们都希望受到他人的尊重,过有尊严的生活。人格尊严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在我国,每位公民不论男女老幼、财产多少、从事何种职业,都平等的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活动五:知识链接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名誉权是公民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的权利。

隐私权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者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活动六:名言警句体验

“没有自尊心的人是渺小的人。自尊心——这是可以用来推动地球的阿基米德杠杆”

—屠格涅夫(俄)教师讲述: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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