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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齐鲁石化[2004]35号 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 四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工伤 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2004]35号

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 四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工伤 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3]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

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

(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内部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应积极组织专门培训,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今后根据淄博市规定,结合公司各单位的职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司工会、审计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02)》中 “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0天内,

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隐瞒工伤事故或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认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申报下列材料(一 …… 此处隐藏:21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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