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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2 子 女 情 况 证 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年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2

子 女 情 况 证 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 (被捡拾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被 (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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