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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2
导读: 2013-7-14 新容规培训教材。 《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

2013-7-14

新容规培训教材。

《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 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制订并

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 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 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 1982年4月正式执行。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1999 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次修 订为第3次修订,于2007年5月开始,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将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TSG 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 2013-7-14 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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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 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 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理。 释义:《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 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 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 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 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将99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 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 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应当注意的是,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 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 13 2013-7-14 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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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注1-3); 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 准沸点的液体 (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非 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 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 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013-7-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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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设计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L 点的液体 的超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 附件。规程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工作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的承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 L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 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附录中有专门的定期检验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和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L;工作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2.5MPa· , L 并且小于或等于1000MPa· L;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150℃;非直接火的焊接 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寿命内, 15 2013-7-14 可不按容检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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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 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条 例》定义范围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 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 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规定。 对于符合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 单压力容器,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 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不论按哪一个规程 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 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 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 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2013-7-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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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释义: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99版容规注1中所 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我国压力容器有关 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 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对于考虑外压作用的容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当容器内部 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低于外部环境(如:真空容器、埋地容 器和海洋开发用的潜水器外壳等)﹐则该外压容器不属本规程的 适用范围。②如果其外压作用是来自该容器的相邻腔室(即多腔 容器),此时,工作压力仍然是指各自腔室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 高压力,并以各自的工作压力来判断该腔室是否属于本规程的适 用范围。只要有一个腔室适用于本规程,则该容器就应属本规程 的适用范围。对于承受外压作用的承压元件,则应以内、外压作 用下最为不利的组合条件进行强度校核计算。 …… 此处隐藏:29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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