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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2
导读: 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解读】 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 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

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解读】 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

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

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解读】 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

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

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

的管理规定

一、鉴定条件:

1、有瓦斯动力现象;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按规定采取综合

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

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鉴定结果备案。

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

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2-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类型和方法

1、生产矿井

⑴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

⑵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 通过现场参数测

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

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

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

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解读】 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

验收的要求。

一、设计对象

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

二、设计内容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

(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三、投产前验收

1、验收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

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

2、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

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

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要求做到:开

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前”或“掘、抽、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

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

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

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矿井在巷道布置时,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

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

造关系密切。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突出的能力降低。再说构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斯的生成量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

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

采用内错式布置,或将巷道布置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

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

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解读】 本条对突出矿井地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绘制瓦斯地质图。 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 …… 此处隐藏:20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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