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讲座综述)
主讲人:陈 苇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张华贵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教授
嘉 宾: 李 俊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博士
杜江涌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博士
时 间: 2006年11月30日晚
地 点: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4208教室
张华贵副教授:
大家晚上好!(热烈的掌声)
今晚的“西南政法大学名人讲坛”是由我校团委主办,由校学生会、民商法学院和外国婚姻家庭法与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承办。
本讲座是由我们学校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主讲。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陈苇教授,她除是我校的博士生导师外,还是我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的主任。在她领导的这个研究中心的学术顾问有我们学校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重庆市妇联的领导。该中心成立一年以来,就推出了三本专著,并在婚姻家庭法学界产生很大的反响。而这些都是与陈苇教授和外国家庭法研究中心教师们的呕心沥血和辛勤劳动密切相关的。在此,我们向具有颇丰学术成果,在婚姻家庭法学方面颇有造诣的陈苇教授表示敬意!(热烈的掌声)陈苇教授同时还在《中国法学》等著名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数十篇颇具学术影
响的论文。今晚,陈苇教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是我们陈苇教授颇有研究心得的一个研究方向。今天,我们邀请到会的嘉宾是我校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教师李俊博士和杜江涌博士,让我们对他们的参与表示欢迎!(热烈的掌声)。
下面我们有请陈苇教授为我们做讲座。(热烈的掌声)
第一部分 讲座概要
陈苇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
非常感谢大家来听我的讲座,也感谢张华贵老师能来当我的主持人。我非常敬重她,同时她也是我们中青年教师的榜样,在此,向她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热烈的掌声)
今天,我的讲座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2006年12月号《大学》杂志以 “中国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 为题报道: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从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5年的32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从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5年的10200元。
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家萧灼基说,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有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住房改革以后,越来越多的普通中国人开始拥有不动产,这是改革 的伟大成果。
人均储蓄存款飞跃增长。据统计, 1978年人均储蓄存款余额是22元,2005年人均储蓄存款超过1万元。
例如,胡海英诉李钟鸣离婚案,本案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有争议,涉及婚姻期间所得的二千多万元财产。双方当事人自1997年6月结婚,至2001年4月提出离婚,婚姻关系仅存续三年多。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从2001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到2004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然而,该终审判决并未解决问题,当事人仍然不服该判决,提出了申诉且已被该中院受理。
请问:本案争议的财产以及离婚当事人和第三人对相关财产的处理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普通中国人来说,公报中“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这名话无疑是最让人们称心的了。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将继续普遍增加。那么,对于家庭中普遍增加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这是立法者必须关注的问题。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4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再次增补了一些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最新发展。
一、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
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7条明确地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确立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依据1950年《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时是实行除女方婚前财产外的“一般共同制”。
思考案例一、案情简介(略)
请问:依照1950年《婚姻法》,本案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应如何处理?及其立法理由?
一学生举手回答: 依照195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二间房应由双方当事人一人分一半,陈女个人对其婚前财产一万元存款拥有所有权。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陈苇:回答正确。
1980年《婚姻法》根据新时期的新情况,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修改和补充。依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法定财产制中“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太宽,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则未予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二是约定财产制未规定具体的内容,可操作性差。因此,为适应调整新情况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则是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思考案例二、案情简介(略)
陈苇请问:依照198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按1980年婚姻法,应归男方个人所有。
陈苇请问:按有关司法解释,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按1993年司法解释有关夫妻财产转化的规定,他们结婚多年,该房屋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陈女的婚前一万元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陈苇请问:女方结婚时带来的床上用品有的已经破旧、毁损,如女方要求补偿,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不予支持,因为已经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掉了。 陈苇:这虽然符合现行司法解释,但这个问题还有待研讨。
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国际背景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包括妇女运动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修改夫妻财产制,以期反映男女平等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然以1980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之不足,2001年新《婚姻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修改、完善法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将遗嘱和赠与合同指明由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补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这使我国夫妻财产制比以前更加完善。此后,为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 …… 此处隐藏:62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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