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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8
导读: 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2011年5月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目录 一、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试行) 二、试用期管理制度(试行) 三、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四、员工转正管理制度(试行) 五、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六、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2011年5月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目录

一、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试行)

二、试用期管理制度(试行)

三、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四、员工转正管理制度(试行)

五、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六、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试行)

七、加班管理办法

八、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员工招聘录用工作,吸引、招收、保留符合公司要求的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职能部门。

第三条 公司招聘、录用新员工的基本原则:

1、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2、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3、内部调动与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四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本公司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者,均属聘用对象。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负责招聘的职能部门,用人部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需增加编制的,用人部门应详细列明增加编制的理由,拟就职位说明书,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返还用人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及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编制内的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依据部门编制进行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审查招聘计划及按招聘计划实施时应充分考虑:

1、是否合理利用了公司现有人力资源;

2、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是否允许支付拟增人员的费用;

3、所需人员可否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和选拔,使公司人才得到合理流动或晋升。

第九条 招聘计划经审核确认后,人力资源部制定内容包括招聘渠道、方式、时间、经费、地点、工作人员、招聘条件、录用条年、录用程序等的招聘方案。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经与用人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决定从内部招聘的,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员工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内部公司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外部招聘可考虑通过下列途径实施:

1、报纸广告招聘;

2、网上招聘;

3、中介机构招聘;

4、人才市场招聘;

5、学校招聘;

6、猎头公司招聘。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要求、招聘时间、经费预算等决定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实施招聘。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说明书拟定及发布招聘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招聘职位名称、人数、录用条件等。

招聘广告经公司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筛选申请资料、预备性面试、知识技能测验、心理测试、结构化面试、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步骤完成人员的选拔。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应聘者申请材料,不对外泄露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安排参加面试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身份证明等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第十六条 公司创造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职业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仅供人力资源部管理者和员工本人交流时使用,不得公布,也不得分类和排名次。

公司主要采取结构性面试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评价和选拔。

第十七条 根据特定职位的胜任特征要求,遵循固定程序、采用专门的题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通过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的言语交流等方式,评价应考者胜任

素质。

第十八条 拟聘用的员工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医院由公司指定,费用由个人负担,体检时由公司指派员工全程陪同。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据此发放录用通知。

第二十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3、体检表;

4、录用通知;

5、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及前工作单位地址、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报到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方成为公司员工,新录用员工因故无法与公司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录用通知作废。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上岗通知书》到用工部门,通知用工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试用期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初次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条 招用应届统招的大学毕业生,其劳动合同可仅约定见习期,不同时约定试用期。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不符合录用条件:

1、聘用时提供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故意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7、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的;

9、试用期(含期中)考核不合格的;

10、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者;

11、在原单位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处理者;

12、没有档案或档案缺件又无法弥补者;

13、有传染疾病或慢性疾病影响正常工作者;

14、无正当理由未建立社会保险或保险断档没有接续者;

15、未经考察或不能调入档案者;

16、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有被界定为“重度过失”或“严重过失”行为的。

第六条 试用期届满前10天,人力资源部依据《职位说明书》安排试用期考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的,在试用期过半时安排一次期中考核。

第七条 试用期内的员工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其主管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收集相关证据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认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主管领导审查。

第九条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公司工会,告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第十条 工会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再研究工会意见,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一条 工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公司相关部门经过研究维持决定的,依法书面通知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依据本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的实施和组织部门,其他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组织工作。

第三条 按培训性质、培训原因划分,公司职工培训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培训、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适用于全部新入职的员工,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

1、企业文化培训,使新员工了解企业概况、发展战略、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能等。

2、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时公司现行有效的所有规章制度。

3、公司级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准许安排到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及成绩由人力资源部长期保存。

第八条 岗位培训是针对员工岗位的培训,包括相应岗位的安全教育、相应岗位的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员工能熟悉相应岗位的作业流程,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岗位培训是经常性的培训,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依公司规定程序修订后要及时对相应岗位员工进行培训。岗位培训由用人部门安排,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员工变更工作岗位,需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及新岗位的岗位培训。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岗位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后通知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通知新岗位所在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禁止未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未进行安全教育、未经转岗位的岗位培训私自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行培训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认定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通知用人部门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述专业技术培训:

1、参加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旨在提高员工水平、能力的培训;

2、参加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旨在进修课程或攻读学位的培训;

3、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旨在提高中工水平、能力的培训;

4、受公司指派到其他单位通过工作实践等形式的培训;

5、受公司指派到国内或国外接受有关设备或工艺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自该培训结束之日起,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届满之日晚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至服务期届满。

第十五条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服务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又接受新的培训的,原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并入新的培训费用,原服务期不计入新服务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2、培训期间差旅费用;

3、内部培训的培训师薪酬、差旅费、培训教室的租金等;

4、培训期间员工的工资及福利;

5、派往向公司出售设备或技术的企业培训,且培训费由出售设备或技术的企业负担的,设备或技术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合同未约定的,推算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为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试用期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拒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训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

第二十条 不认真参加培训,致使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员工承担再次接受培训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员工转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规范试用期员工的转正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 试用期员工自入职工作之日起,每月应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小结,找出不足及今后改进努力的方向,填写《试用期员工月度报告表》,并于月度结束后三日内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试用期届满前7天,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发放《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和《试用期员工转正面谈表》。

第五条 《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中的《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由员工本人亲自填写。《试用期员工评价表》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填写。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转正的员工进行转正面谈,内容包括:在试用期阶段,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需改进之处进行点评,对员工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与期望进行沟通和交流。面谈后应认真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面谈表》随转正手续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报送的《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查后,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转正员工部门同事、其他部门员工6-10名对该员工进行评定打分,加权确定最后考核得分。

第八条 考核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其权重构成为:部门主管领导占35%,分管领导占20%,其他公司及部门领导、员工、总经理各占15%。

第九条 按考核得分进行评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员工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转正,并下发《试用期转正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应推迟转正时间,需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不可超过三个月),并继续按月填写《试用期员工月度报告表》,延长试用期满前十天按公司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转正审批。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不予转正,按公司《试用期管理制度》第五条第9项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报主管领导审查。

第十三条 员工试用期间因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业绩上有重大贡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最短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原则上,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下(如生病等),其试用期根据请假时间确定自动顺延期限。

第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人。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劳动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新聘用员工入职后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因故当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办理入职手续,不安排入职培训,更不得安排工作,同时视为新聘用员工拒绝受雇,公司签发的录用通知失效。

第四条 员工须亲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五条 劳动合同书的其中一份发给员工时,由员工本人签收。员工签收时应核对《劳动合同书》是否本人亲笔所签,未提异议签收的,员工对签收的劳动合同书负责。

第六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公司通知员工是否有意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拟续签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意向书应含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意向书没有劳动合同条件内容的,视为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的劳动条年。

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15日前完成 合同续签程序。逾期未能完成合同续签程序的,劳动合同到期正常终止。

第九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员工与公司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合同期限外,劳动条件与原劳动合同相同,员工与公司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仍拒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正常终止。

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变更条款应签订书面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或员工向对方提议变更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未在期限内回应,如果未提出期限,在15天内未回应的,皆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以公司有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告知应包括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第十三条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以公司有重大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事先告知公司,但需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八小时内书面告知公司人为资源部,书告知应包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

第十四条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造成员工自身损失的,由员工自行承担;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为不成立,则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90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公司与员工另行书面协商一致的;

2、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机关尚未审查终结的;

3、员工以实际行动停止履行本合同,又失去联系,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约定暂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公司与员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公司停止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此间不计入员工的工作年限。

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且不再续签。

第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含试用期),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离职类别包括:

(一)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指合同期内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三)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四)辞退。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劳动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依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五)除名。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六)开除。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离职办理程序

(一)员工因第三条第一、二项原因申请办理离职,需提前30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书面通知所属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收到离职申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提请公司总经理批示后转交综合办公室。

(二)公司按照第三条第三项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员工按通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岗手续。

(三)公司按照第三条第四项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并出示所属部门考核结果或工作表现鉴定。

(四)公司按照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有权索要赔偿金。

员工申请离职或公司发出离职通知经最终批准后,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离职前2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五条 离职移交

(一)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

(二)物品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包含:所领用的办公用品、配置的电脑、各类钥匙、借阅的图书资料等。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移交至财务。

2、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直属主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经离职前任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四)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离职人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公司领导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第六条 离职结算

(一)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二)结算项目:

1、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2、公司应支付给职工离职前的工资。

3、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4、根据《培训协议书》或相关约定,应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

5、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及员工应付给公司的其他款项。

如员工应付、应扣费用大于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离职员工负责;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离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1、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3、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第八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七日内,离职员工向公司提供接收单位的商调函。离职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商调函的,公司将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劳动合同记载的离职员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

若公司与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离职员工提供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商调函,视为离职员工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商调函。

第九条 附则

(一)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二)离职员工若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的,将按主动离职处理,提前离职的,公司有权索要相应天数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未按本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扣留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产生相应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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