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7)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
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授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1997年、2001年、2005年,财政部、人事部又陆续调整了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
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岢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连续的组织活动,不能因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离职使会计工作中断。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落实岗位责任的有效措施。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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