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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新)(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1-05
导读: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 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

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

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

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

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

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 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 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 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

上缴国库;

(六) 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

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

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

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

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

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年,指自然年度;

(二)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 年8 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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