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新)(2)
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
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
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
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
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
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
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
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
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 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
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 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三) 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
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
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
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
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
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
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
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
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
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
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
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
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 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
上的;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 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 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
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
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
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
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
定并执行;
(三)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
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
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
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
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
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
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 …… 此处隐藏:20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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