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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4 汽车 同步 带 8.2 耐油后齿体 剪切强度 8.2 耐油后包布 粘合强度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2、以购买或委托分包加工帘布和胶布的企业,压延机或浸涂胶机设备可不作要求。 3、带

4

汽车 同步 带

8.2 耐油后齿体 剪切强度 8.2 耐油后包布 粘合强度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2、以购买或委托分包加工帘布和胶布的企业,压延机或浸涂胶机设备可不作要求。

3、带筒加工采取分包的企业,除切割机、测长打磨机和磨楔机外其他生产设备可不作要求。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5.3 汽车V带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检验项目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5.2 5.3.1 5.3.1 5.3.2 5.3.3 5.3.4 5.1 5.2 5.2 5.2

检验项目 中心距变化量 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疲劳寿命* 外观质量 中心距极限偏差 露出高度 中心距变化量 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疲劳寿命* 外观质量 有效长度极限偏差 拉伸强度 参考力伸长率 耐低温试验* 疲劳寿命* 外观质量 节线长度极限偏差 带宽极限偏差 带背硬度 供货 状态 拉伸强度 齿体剪切强度 包布粘合强度 芯绳粘合强度 带背硬度 拉伸强度 齿体剪切强度 包布粘合强度 芯绳粘合强度 带背硬度 拉伸强度 齿体剪切强度 包布粘合强度

试验方法 GB/T 13490-2006 GB/T 3686-1998 GB 12732-2008 GB 12732-2008 GB/T 11545 -2008 GB 12732-2008 GB/T 13352-2008 GB/T 13490 -2006 GB/T 3686 -1998 GB 12732-2008 GB 12732-2008 GB/T 11545-2008 GB 13552-2008 GB 13552-2008 GB 13552-2008 GB 13552-2008 GB 13552-2008 GB 13552-2008 GB 12734-2003 GB 12734-2003 GB 12734-2003

2

切边 V 带

GB12732- 2008

5.3.1 5.3.1 5.3.2 5.3.3 5.3.4 4.1 3.5.4 4.3

3

汽车多楔带

GB13552- 2008

4.3 4.4 4.2 8.1 5.5 5.6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 8.211

4

汽车同步带

GB 12734- 2003

GB/T 10716-2000

耐高 温性*

耐油 性*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注: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定期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2、每种申证产品(至少一种规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项目。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定

期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汽车

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进行,样品应自抽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表7规定抽取,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5.1.3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见表5)。

5.5.1.4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5封样方式:将抽取的样品捆扎后,贴上由抽样人员签字且盖有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的封条。

5.5.1.6本次许可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7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表6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4中全部项目) 5.5.2.2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对样品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 若有不合格项目,需按下列要求进行复试:

1、 物理性能和尺寸偏差,对不合格项进行双倍试样复试,双倍试样复试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2、 疲劳寿命项目单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目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汽车V带:1.切边V带。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011版)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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