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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电力线路部分新旧版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9
导读: 关于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新旧版内容对比。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 5009.2-2013版 对照DL 5009.2-2004版新增、变化内容 质安部 2014年11月 关于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新旧版内容对比。 一、规程修订的前言

关于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新旧版内容对比。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 5009.2-2013版 对照DL 5009.2-2004版新增、变化内容

质安部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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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修订的前言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2-2013) 本规程代替《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 力线路)(DL 5009.2-2004) 2013-11-28发布 2014-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发布 本规程对电力线路安全施工做了相关规定,内容包括通则, 运输与装卸、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不停电与 停电作业、电缆线路等七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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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程与 DL 5009.2—2004 相比主要变化 --将DL 5009.2—2004 第3章“基本规定”、第4章“材 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第6章“施工用电” 、第7章 “防火防爆 ” 、第8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 14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和第15章“其他”合并入DL 5009.2—2013“通则”中; --取消DL 5009.2—2004第5章“文明施工”的内容; --将DL 5009.2—2004第9章“工地起重和运输”更改为 运输与装卸; --原DL 5009.2—2004 12.1“跨越架”与12.2“特殊跨 越”二节合并成DL 5009.2—2013“跨越架搭设”(见7.1 节),并规定了一般跨越、重要跨越和特殊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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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缆线路”一章( DL 5009.2—2013 第9 章); --对部分的条文的词句进行修改,顺序、位置做了调整, 内容进行了归类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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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替(适用范围)前后对照DL 5009.2—2004 DL 5009.2—2013

1范围

1总则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 的ll0kV~500kV架空电力 交流35kV、直流±400kV(含接地 线路的施工。35kV~63kV 极线路)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和 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 10kV(含6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 工可参照执行 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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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性条文)前后对照DL 5009.2—2004无突出强制性条文

DL 5009.2—2013突出强制性条文

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有强制性条文 共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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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性条文)目录DL 5009.2—2004 DL 5009.2—20133.1基本规定:3.1.11条, 3.2施工现场:3.2.2条第4款第1项、第3项,第5款第 2项、第7项,第6款第1项,第7款第2项、第3项, 3.3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3.3.1条第5款, 3.4施工机械及工器具:3.4.16条第3款,3.4.24条第 5款,3.4.25条第6款, 4.运输与装卸:4.1.6条第4款,4.1.7条第2款, 4.5.10条第7款, 4.6.2条第2款、第4款,4.6.7条, 4.6.11条, 5 基础工程: 5.1.13条第2款,5.3.10条第2款, 5.3.12条, 5.3.15条, 5.3.16条, 6 杆塔工程:6.1.15条, 6.1.16条, 6.2.13条, 6.2.14条, 6.2.15条, 6.2.16条, 6.3.5条, 7架线工程:7.3.1条第3款, 7.3.6条, 7.5.2条, 7.7.6条, 7.8.6条, 7.9.

2条第4款, 8 不停电与停电:8.2.7条(实 8.2.条), 8.3.3条 , 8.3.5条, 8.3.6条, 8.3.10条

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共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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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3.1基本规定 3.1.11条: 林区、草地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 火(第1条)增加 3.2施工现场 3.2.2条第4款第1项: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 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第2条:氧气存放,原4.0.4-1) 3.2.2条第4款第3项: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第3条:氧气存放,原4.0.4-3)

第5款第2项: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严禁小于 10m.(第4条:氧气存放,原4.0.5-2) 第5款第7项: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第5条:乙炔存放,原4.0.5-7)

第6款第1项:容器必须密封(第6条:有毒有害,原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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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第2项: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第7条:有毒有害,原4.0.7-2)

第7款第3项: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第8条:有毒有害,原4.0.7-3)

3.3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3.3.1条第5款: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 全带 (第9条:高处作业,原8.0.4、词句修改) 3.4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3.4.16条第3款: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第10条:凿岩机,原10.2.3、词句修改)

3.4.24条第5款:严禁用普通材料螺栓取代卸扣销轴(第11条:卸扣)增加

3.4.25条第6款:操作人员严禁站在葫芦正下方,严禁 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严禁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 开现场,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第12条:链条葫芦,原14.4.17-5、词句修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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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输与装卸: 4.1.6条第4款: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或与有油脂或带有污 物的物品同车运输,车上严禁烟火(第13条:氧瓶、乙瓶运输,原9.1.8-4-5、合并)

4.1.7条第2款:严禁自卸车、挂车 、拖拉机等工程车或 农用车载人(第14条:载送人员,原9.1.12、)增加 4.5.10条第7款:货运索道严禁载人(第15条:索道)增加 4.6.2条第2款:吊件和起重臂活动范围内的下方严禁有人 通行或停留(第16条:起重机,原9.5.2-1、词句修改) 4.6.2条第4款:严禁吊件从人上空越过(第17条:起重机,原9.5.2-3、词句修改)

4.6.7条: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路进行作业(第18条:起重机,原9.5.6)

4.6.11条: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不得吊拔埋在地下、 凝固在地面上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第19条:起重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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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工程 5.1.13条第2款:严禁人员进入挖 斗内,严禁在伸臂及挖 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第20条:挖掘机)增加 5.3.10条第2款: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21条:爆破,原10.2.

12-2)

5.3.12条: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 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第22条:爆破,原10.2.14) 5.3.15条:无盲炮时,必须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 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 15min后爆破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 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第23条:爆破,原10.2.17、词句修改)

5.3.16条: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必须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严禁小 于0.3m,距药壶边缘严禁小于0.5m。(第24条:爆破,原10.2.18、词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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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杆塔工程 6.1.15条:严禁在杆塔上有人时 ,通过调整临时拉线来 校正杆塔倾斜或弯曲(第25条:杆塔规定,原11.1.14、词句修改)

6.1.16条:组装杆塔的材料及工器具严禁浮搁在已立的杆 塔和抱杆上(第26条:杆塔组装,原11.1.18、词句修改) 6.2.13条: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不同气体的减压器 严禁换用或替用(第27条:焊接,原11.3.10) 6.2.14条:严禁敲击、碰撞乙炔气瓶(第28条:焊接,原13.3.11)

6.2.15条: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第29条:焊接,原13.3.12)

6.2.16条:乙炔气管堵塞或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 火烘烤(第30条:焊接,原13.3.13) 6.3.5条: 构件连接对孔时,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第31条:杆塔组装,原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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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架线工程 7.3.1条第3款:牵引过程中,各转向滑车围成的区或内侧 严禁有人(第32条:张力放线,原12.4.4-3) 7.3.6条:牵引过程中,牵引绳进入的主牵引机高速转向 滑车与钢丝绳卷车的内角侧严禁有人(第33条:张力放线,原12.4.16)

7.5.2条:升空作业必须使用压线装置,严禁直接用人压 线(第35条:导地线升空,原12.6.2) 7.7.6条:在带电线路上方的导线上测量间隔棒距离时, 应使用干燥绝缘绳,严禁使用带有金属丝的测绳、皮尺(第36条:附件安装,原12.8.6、词句修改)

7.8.6条:高空锚线必须有二道保护措施(第37条:平衡挂线)增加

7.9.2条第4款: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 线或地线端,拆除时的顺序相反(第38第:预防电击,原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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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停电与停电 8.2.8条:跨越不停电线路时,施工人员严禁在跨越架内 侧攀登、作业和从封顶架上通过(第39条:跨越不停电,原13.2.4)

8.3.3条: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 口头约时停电、送电(第40条:停电作业,原13.4.3) 8.3.5条: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 近带电体(第41条:停电作业,原13.4.5) 8.3.6条:现

场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已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 ,必须首先安排人员进行验电。验电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 级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逐相进行, 验电必须设专人监护。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必须 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第42条:停电作业,原13.4.8)

8.3.10条:工作接地线一经拆除,该线路即视为带电, 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进行任何工作(第43条:停电作业,原13.4.、词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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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录变化内容)前后对照DL 5009.2-200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取消) 前言 1 总侧 2 术语和定义(增加) 3 通则 (合并) 3.1基本规定(原3) 3.2施工现场(原4、原6、原7) 3.3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原8) 3.4施工机具及工器具(原14) 3.5特殊环境作业(原15) 4 运输与装卸(原9更改) 4.1机动车运输(原9.1) 4.2非机动车运输(原9.2) 4.3船舶运输(原9.3) 4.4人力运输和装卸(原9.4) 4.5临时性货运索道运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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