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如何衡量干预是否适度? 有学者认为,“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的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8]。以公司设立中的国家干预为例,怎样衡量这种干预是适度的呢?我们认为,国家的适度干预就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规则设定上。如果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核准主义为例外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得到良好的执行,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公司能够自由的进入市场,在它的面前不存在不合理的障碍,那么,这种干预就应该说是适度的。 (二)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行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主体行动的根据、行动的原则以及行动的目的。如果缺乏经济民主这一行动的限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
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民主契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
市场作为一种资源分配方式的优势在于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主体的潜力,而这一点正是通过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潜力达到的。在经济民主的旗帜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同时,对于妨害自由竞争的行为,市场主体可以寻求法律框架限度内的救济。
2、经济民主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
对于国家而言,经济民主的要求基本上确立了其行动的限度,使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的国家行动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这使得国家的干预以市场失灵危险并且要注重经济民主这样的一个价值性的取向。对于市场而言,由于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循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的到削弱。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民主调动的是国家与市场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这两种资源分配方式各自的优势。
3、经济民主秉承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髓
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失败者,这是市场铁律。但是,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救济是文明社会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与经营者相比较,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种由于现代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现代矛盾,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经济民主
的推行,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从而求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三)社会本位原则
本位乃承王伯琦先生之说,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①。因此,法律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9]。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有三种情况:[10]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这里的难点是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的特性:(1)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从主体的角度看,公共利益的广泛性意味着其包含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于地球上的人们;从空间的角度看,公共利益的广泛性意味着其既可能包括区域性的广泛,又包括全国性的广泛。(2)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这是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公共利益的含义的结果。公共利益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形态,但是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枚举就以将其清理完毕,从而使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再成为一个问题。公共利益的发展性说明在彼时是公共利益但在此时则可能不是。例如,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一些保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就不见得是保护公共利益之举。(3)巩固利益具有模糊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我们很难把握公共利益的边界。(4)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往往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胶合在一起,具有异常的复杂性,这是其他利益形态不曾具有的。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 …… 此处隐藏:37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高等教育]公司协助某村精准扶贫工作总结.doc
- [高等教育]高二生物知识点总结(全)
- [高等教育]苏教版数学三年级下册《解决问题的策略
- [高等教育]仪器分析课程学习心得
- [高等教育]2017年五邑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333
- [高等教育]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第四单元测试题(
- [高等教育]2018年秋七年级英语上册Unit7Howmuchar
- [高等教育]2017年八年级下数学教学工作小结
- [高等教育]湖南省怀化市2019届高三统一模拟考试(
- [高等教育]四年级下册科学_基础训练及答案教材
- [高等教育]城郊煤矿西风井管路伸缩器更换施工安全
- [高等教育]昆八中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期末考试
- [高等教育]项目部各类人员任命书
- [高等教育]上市公司经营水务产业的模式
- [高等教育]人教版高二化学第一学期第三章水溶液中
- [高等教育]【中考物理第一轮复习资料】四.压强与
- [高等教育]金坑水电站报废改建工程机电设备更新改
- [高等教育]高中生物教学工作计划简易版
- [高等教育]2017年西华大学攀枝花学院(联合办学)44
- [高等教育]最新整理超短爆笑英文小笑话大全
- 优秀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 阳历到阴历的转换
- 留守儿童教育案例分析
- 华师17春秋学期《玩教具制作与环境布置
- 测速传感器新型安装装置的现场应用
- 人教版小学数学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
- 创业个人意向书
- 山东省潍坊市2012年高考仿真试题(三)
- [恒心][好卷速递]四川省成都外国语学校
- 多少人错把好转反应当成了病情加重处理
- 中外广播电视史复习资料整理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中学2014-201
-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 广西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统计
- aympkrq基于 - asp的博客网站设计与开
- 建筑业外出经营相关流程操作(营改增后
- 人治 德治 法治
- [精华篇]常识判断专项训练题库
-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
- 小学数学第三册第一单元试卷(A、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