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目的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用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方式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安全管理思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确保洛阳市供电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目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及各部门。 3.职责
3.1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系统安全生产奖惩体系,并接受洛阳市供电公司的考核。 3.2项目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3.3工程部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根据本办法,制(修)定出切合本项目部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并实施,同时报项目部备案,工程部负责监督执行。
4.奖励与表彰
4.1项目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实现安全目标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项目部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3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先活动,对在管理、生产、施工、监督等方面为实现安全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4项目部对避免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按可计算的避免损失范围和金额,在2000-10000元范围内给予适当奖励。
4.5项目部实行项目部本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项目部系统各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制度,工程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押奖励制度。
4.6实现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各部门。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申报,按洛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申报程序执行。
4.7项目部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要求,参加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评比,获集团公司安全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项目部实行对等奖励。
4.8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实行对等奖励。 5.处罚
5.1处罚总则
5.1.1安全事件的处罚应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对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考核实行行政与经济并行处罚的原则。对各类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执行洛阳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经济处罚执行本办法的相应处罚条款。
5.1.2项目部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一般以上的设备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惩处。其它安全事件(人身重伤、轻伤,设备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未遂事故、异常、差错等),由项目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本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惩处,其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5.1.3安全事件的定性(事故等级界定、事故归属划分及是否中断安全纪录)以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化工、铝业等多种产业可参照执行。
5.1.4发生安全事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1.5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5.1.6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已发现设备重大或紧急缺陷及其它安全管理隐患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与消除,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者应从严处罚。
5.1.7项目部实行“评先”安全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内发生中断本项目部安全记录的人身事故、人员责任设备事故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未遂事故,取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本项目部本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5.2处罚细则
5.2.1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
5.2.1.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 5.2.1.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5.2.1.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1.4对事故责任部门负有管理责任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1.5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1.6对事故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800元。事故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的部门,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按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1.7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5.2.1.8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1.9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800元。 5.2.2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
5.2.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不少于2000元。 5.2.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5.2.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经济处罚不少于1000元。
5.2.2.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800元。
5.2.2.5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5.2.2.6对事故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500元。 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部门,负次要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200元。
5.2.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2.3.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5.2.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3.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3.4对本项目部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1500元。
5.2.3.4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3.5对事故单位人均处罚不少于600元。
5.2.3.6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
5.2.3.7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5.2.3.8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5.2.4.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不少于3000元。
5.2.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4.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4.4对本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1500元。
5.2.4.5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4.6对事故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5 生产性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其发生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6项目部系统在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按以下规定处理:
5.2.6.1对项目部有 …… 此处隐藏:35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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