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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9
导读: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及年审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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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年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凡年审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参加下一年度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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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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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性 质: 申办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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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附件中的文字材料一律打印,所有文字材料及附件纸张大小采用A4格式。

二、栏目填写:

1、封面编号由受理机关填写。

2、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前面冠以“山东”字样,后面由“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字样组成。

3、性质:在相应的类型后面划“√”号。

4、注册资金:指投资数额,应与注册资金来源数额相一致。 5、业务范围:应与章程所述相一致。

6、场所情况:指使用场所的产权所有单位的情况。

7、举办单位情况:指由几家单位共同组建新单位,属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8、举办者(或合伙人):举办者指举办单位负责人,合伙人指合伙单位的人员。

9、单位领导成员:指新组建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10、内部机构设臵:指申办单位内部的科、室(所、部)。

11、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主要科技人员指从事科研开发活动的主要人员,任职方式为专职或兼职两类,技术职称为中级以上(含中级)。

三、提交文件、证件:

1、以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部门的名义提交“关于成立—(单位全称)的请示”文件。不能以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部门名义提交请示的,可以“—(单位全称)筹备组”的名义提交“关于成立---(单位全称)的请示”文件。

2、单位章程。

3、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7、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复印件。

申办单位应将所有文件自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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