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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家长委员会1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4
导读: 施教育教学,改进教育的方法。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

施教育教学,改进教育的方法。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使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五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l/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乐陵一中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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