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3)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被保险人获知借款人将抵(质)押物转卖、转让或转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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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损失:
1、 保险人的赔偿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的贷款本金为计算基础;
2、 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二)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超过一份《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借款合同》,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借款合同》发生贷款本金逾期之后,借款人偿还了未投保《借款合同》贷款本金的,保险人按已投保的《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占借款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借款人在未投保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本金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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