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
致:xx公司
敬启者:
根据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xx法律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所已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关于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设计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引 言)
一、释义
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述含义:
1、“xx资产”:指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法律法规”:指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反馈意见”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xx资产所提交《关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
二、律师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登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就为xx资产本次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未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xx资产部分或全部按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xx资产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资产为办理登记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做其他任何用途。
7、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使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8、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基于对上述文件的核查和查验工作,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专业化经营问题
反馈意见中指出,“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公司详细信息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公司名称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为了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当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要求相匹配和完全契合,并实现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就经营范围变更向xx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网上申报,申请对于已备案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三项予以删除。经公司网上查询xx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该事项应答为:20xx年x月xx日,审批状态为材料审查通过。
本所律师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xx资产已于20xx年x月xx日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本所律师对xx资产高级管理人员的现场访谈,并由公司出具了声明与承诺,没有采用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也未采用p2p平台等方式募集资金。同时本所律师还在百度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互联网信息平台输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资产”、“xx资产基金”、“xx资产投资”、“xx资产
p2p”等关键词一一进行了检索,在上述互联网平台未发现xx资产发行基金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xx资产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符合《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二、《法律意见书》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致问题。
反馈意见指出,“《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股东情况表显示上传至该系统的《公司章程》为20xx年x月x日签署的。该《公司章程》现已被20xx年x月xx日签署的新的《公司章程》所代替。该项填报有误,公司承诺于下次信息更新期间,予以及时更正。
特别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股东情况表显示上传至该系统的《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中显示“xxx%、xxx%、xxx%”,该项填报所载公司股权机构情况已经由20xx年x月xx日xxx与xxx达成的《转让协议》变更。现公司股权结构应为xxx占公司100%股权。公司承诺于下次信息更新期间,予以补正。
特别说明:xx资产已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的“管理人是否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已上传“内部控制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合格投资 …… 此处隐藏:22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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