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内(含)由院系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选课修读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不应少于20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试行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等证书。
(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四章 免 听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论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试行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试行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绩点 百分制90- 85- 82- 78- 75- 71- 66- 62- 60- 补考及参考标100 89 84 81 77 74 70 65 61 准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 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格 以下 59及59A A- B+ B B- C+ C C- D D- 1.0 F 0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三)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入其它专业,应偿还有关费用。转入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月起,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 …… 此处隐藏:17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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