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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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
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 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 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 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刑诉解释》第176 条)。 【考试方式】:近几年司考真题的考点都是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方式。解答这种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弄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既承担着监督及提起公诉的职能,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着侦查职能。因此,碰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可以有三种:不立案(尚未立案时)、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因此,对于考查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的题目,考生一定要弄清楚案件处于何种阶段,切记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侦查机关而采用不立案、撤销案件这两种处理方式。
专题二:被害人
1 .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① 报案权、控告权。②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③ 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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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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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④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⑤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⑥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 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⑦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出申诉。 【考试方式】近几年刑诉法考试越来越重视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考查,试题中会直接考查被害人的权利,如:下面哪些是被害人的权利。
专题三:立案管辖、地域管辖及指定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18 条第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 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①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③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④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⑤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⑥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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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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