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新制度解读(2)
间的责任问题,还可有效防止责任中止期间,责任人赔偿失信,造成可能多发给其几个月工资的问题。
4、关于赔偿操作过程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问题。见第10条-第12条。之所以规定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是吸取基层行社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有效避免因不良贷款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入账所带来的与债务人的潜在纠纷。这几项条款除明确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外,还详细规定了操作流程,制作了债权转让参照协议,使操作更具规范性。
5、关于办法落实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为避免办法落实中产生劳动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按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专门做了相关规定,见第17条。各县级行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本县自定的实施办法具备法律效力,扫清法律障碍,避免潜在纠纷。有法律顾问的县级行社,在制定本县办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和意见,确保办法本身和落实过程依法合规。
(二)不良贷款清收销号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不良贷款前50大户的筛选问题。见第6条。规定:市、县及网点选定的不良贷款前五十大户不含上级机构锁定的五十户。这段规定明确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在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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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前50大户时,要分别从上级机构锁定的50大户之外进行筛选,省、市、县、营业网点各级锁定的前50大户不重复,这样才能真正将清收销号制打造成文进理事长所说的“众”字形网状清收架构。
另外,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市县建议筛选前50大户时应将破产倒闭企业予以剔除,或从前100大户范围内筛选有可执行资产或清收难度较小的50户。这条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与本办法出台目的不完全相符,也不利于当前形势下的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因此没有采纳。
2、关于清收销号的奖惩问题。见第8条和第13条。根据干部和绩效工资管理权限,对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锁定的前五十大户不良贷款,凡当年未完成清收销号金额任务的县级行社,除执行本县自行制定的奖惩措施之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还要按照省联社制定的绩效工资考核方法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目前,省联社的考核办法正在由财务会计部制定,并将适时下发。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对惩罚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但对完成清收销号任务的奖励措施规定不够明确,这不是不鼓励大家对清收销号工作采取奖励激励措施,而是给各县级行社留出足够的空间,在省联社现有的激励政策及制度框架范围内,由各县级行社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清收奖励和激励措施,办法对此亦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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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期收贷承诺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清非承诺书的签订主体问题。见第2条。规定:各县级行社理(董)事长要代表本机构与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签订“清非目标承诺书”。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县建议“清非目标承诺书”应由县级行社理事长向理事会承诺,而不应该是向办事处(市联社)承诺。对此建议,我们没有采纳,原因是规定县级行社理事长与办事处(市联社)签订“清非目标承诺书”更实事求是,符合当前的管理体制和架构,可以确保清非承诺取得实效。
2、关于承诺事项的问责方式。见第10条。按照办法规定:对第一年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给予承诺人黄牌警告;第二年上半年内连续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给予承诺人红牌警告;第二年下半年仍未完成承诺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承诺人引咎辞职,并履行相关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问责方式中的黄牌、红牌警告,目前省联社及监管部门都没有相关明确的制度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相关联的惩罚措施,但是黄牌、红牌作为约定俗成的惯常说法,可以充分体现警告方式的严重程度,是对相关承诺人的一种惩罚提醒和预警。当然,有必要的话,下一步将就黄牌、红牌警告的具体惩罚措施进行补充规定。
(四)信贷问责终身制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见第2条。本条款规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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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为终身责任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市、县高管反映,1笔贷款办理过程涉及到经办、审核、决策等各岗位人员,如果均认定为终身责任人涉及人数太多,不便操作,也往往会造成法不责众。采纳各市、县建议,规定贷款第一责任人为终身责任人。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对属于责任不良贷款的,要按照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责任认定及追究条款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属于非责任(免责)不良贷款的,主要考虑为起到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加强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及责任感的作用,应按照本规定认定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
2、关于问责对象。见第4条。规定:县级行社应对在本辖各网点累计新放非责任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实行信贷问责;第一责任人累计新放非责任不良贷款率压回3%以内或第一责任人退休的,可不再问责。这一规定是根据我省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信贷管理现状,采纳各市、县反馈意见而制定的,充分考虑了贷款自生风险,比较符合信贷管理客观规律。
3、关于信贷问责方式。见第5条。规定:县级行社根据贷款第一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进展情况明确并扣发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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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绩效工资。对这条规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明确”二字,即:各县级行社在扣发第一责任人相应的绩效工资前,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扣发办法,并传达到辖内各网点信贷人员知晓。
4、关于办法施行的日期和落实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见第11条。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起。同时,为避免办法落实中产生劳动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根据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专门规定各县级行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本县自定的实施办法具备法律效力,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有法律顾问的县级行社,在制定本县办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确保办法本身和落实过程依法合规。 …… 此处隐藏:7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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