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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一)准确掌握判决生效时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规定》第3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

(一)准确掌握判决生效时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规定》第3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按照实践中达成的共识,起始时间一般缩短为一年。但对于余刑不满一年的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一律以一年为限,那么这类罪犯就不可能获得减刑。因此,对这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可再适当缩短,从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八个月。

(二)留所服刑罪犯投入服刑的起始时间应以审批同意留所服刑之日起算。首先,这类罪犯按法律规定本应在监狱服刑,基于某种原因才留所服刑,因此,与在监狱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条件应基本一致;其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投入服刑时间,是以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连同罪犯一起送到监狱之日起计算,且执行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也不一定是看守所收到的时间。因此,对于留所服刑的罪犯投入服刑时间,应以审批同意留所服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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