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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0
导读: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

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

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 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离婚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情形: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 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亲子鉴定

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离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先协议,协议不成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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