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宣传资料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
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
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 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离婚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情形: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 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亲子鉴定
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离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先协议,协议不成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
…… 此处隐藏:6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相关推荐:
- [高等教育]公司协助某村精准扶贫工作总结.doc
- [高等教育]高二生物知识点总结(全)
- [高等教育]苏教版数学三年级下册《解决问题的策略
- [高等教育]仪器分析课程学习心得
- [高等教育]2017年五邑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333
- [高等教育]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第四单元测试题(
- [高等教育]2018年秋七年级英语上册Unit7Howmuchar
- [高等教育]2017年八年级下数学教学工作小结
- [高等教育]湖南省怀化市2019届高三统一模拟考试(
- [高等教育]四年级下册科学_基础训练及答案教材
- [高等教育]城郊煤矿西风井管路伸缩器更换施工安全
- [高等教育]昆八中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期末考试
- [高等教育]项目部各类人员任命书
- [高等教育]上市公司经营水务产业的模式
- [高等教育]人教版高二化学第一学期第三章水溶液中
- [高等教育]【中考物理第一轮复习资料】四.压强与
- [高等教育]金坑水电站报废改建工程机电设备更新改
- [高等教育]高中生物教学工作计划简易版
- [高等教育]2017年西华大学攀枝花学院(联合办学)44
- [高等教育]最新整理超短爆笑英文小笑话大全
- 优秀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 阳历到阴历的转换
- 留守儿童教育案例分析
- 华师17春秋学期《玩教具制作与环境布置
- 测速传感器新型安装装置的现场应用
- 人教版小学数学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
- 创业个人意向书
- 山东省潍坊市2012年高考仿真试题(三)
- [恒心][好卷速递]四川省成都外国语学校
- 多少人错把好转反应当成了病情加重处理
- 中外广播电视史复习资料整理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中学2014-201
-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 广西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统计
- aympkrq基于 - asp的博客网站设计与开
- 建筑业外出经营相关流程操作(营改增后
- 人治 德治 法治
- [精华篇]常识判断专项训练题库
-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
- 小学数学第三册第一单元试卷(A、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