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资本弱化 固定比例法 正常交易法 公平 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与税收学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 二、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 (一)美国 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这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此外。“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发生了这样的贷款,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资本弱化制度是同时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从而避免只采取一种方法带来的弊端,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制度发展的趋势。[!--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 (二)英国. 作为崇尚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资本弱化条款。英国税务部门在确定资本弱化税务稽查对象时,并没有严格而确定的标准,主要采取正常交易法进行判断,不过债务股本比例超过1:1的企业通常会备受关注。英国国内税务局曾明确表示,在审查资本弱化问题时,主要是考察在公平独立的环境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在检查中,英国国内税务局会从银行和无关联第三方角度来考虑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如会考虑英国公司普遍的债务水平,借款人所在产业特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状况,该企业的其他特殊因素,进而会确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是否能取得该项贷款,贷款是否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最后会确定其正常贷款规模和利息水平以及超额利息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会被推定为股息分配,按照2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判断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英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即给英国居民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在英国境内的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三)德国 德国资本弱化制度采取固定比例法,对按单个股东计算的负债股权比例超过1.5:1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将被认定为股息按2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4]。与英国相同,德国资本弱化条款不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公司拥有很大的股权(没有具体比例)或者与拥有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关系密切,税务当局就要加以特殊审查。但是德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按相同条件可以从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者(即非股东)那里获得,或者通过典型银行交易方式获得,则其支付的利息不作为股息分配。可以从税前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负债和股权只包括可以分摊到股东的数量,股权包括已发行股本储备金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负债包括无息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四)日本 日本资本弱化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外资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内资法人(主要指从国外关联企业借款数额较大的法人)。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标准为:1、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O%以上(含5O9,5);2、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3、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4、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日本的资本弱化条款的最大特点在于同时规定了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本比例两大标准,只有当这两个比例均超过3倍时,利息的扣除才受限制。因此,如果某企业的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达到3:1,只要日本企业总的付息债务(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方负债)等于或者少于该企业在本营业年度资本净值的3倍,则其利息抵扣时就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日本税务当局允许还外资企业以其他类似日本外资企业的总债务和净资产的比率为参照物来取代3:1的债务资产 …… 此处隐藏:36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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