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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2
导读: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四、成果检验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素落实到规划图后,图上反映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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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相应用地指标范围内,做到图数一致。

(一)现状建设用地检验。图上反映的合法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应与依法依规认定的规划基数保持一致。

(二)允许建设区检验。图上反映的各类允许建设区的用地面积,应不突破相应类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指标。

(三)有条件建设区检验。有条件建设区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五、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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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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