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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30
导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全县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全县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县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标准,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县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标准向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补偿。

若附着物出现县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县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县政府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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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征收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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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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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全县被征地农业人员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调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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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县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第二十二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

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前述规定人数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后,县国土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县国土局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本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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