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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30
导读: 溧政发?2011?64号 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 1 - 溧水县征

溧政发?2011?64号

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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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溧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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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 县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镇(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在镇(区)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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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县国土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加盖“溧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专用章”,由县国土局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局(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县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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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 县国土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县国土部门会同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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