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3)
代性,如果其拒不出庭,只能强制其到庭。因强制出庭的规定不适用于鉴定人,A项错误。
B项错误。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86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C项正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功能就是向鉴定人发问,并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证据规则是对普通证人的规制,鉴定人即专家证人是该规则的例外,因此D项错误。
30.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参考答案】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0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A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并用。
B项正确,但考生在考场上可能会不确定,可能出现犹豫的理由有二:第一,父亲母亲能当保证人吗?《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父亲母亲能当保证人,并且一般情况下也只有父亲母亲才能履行监督保证义务,保证人条件中所要求的“与本案无牵连”是指自身并未参与犯罪行为,而不是指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这种牵连。第二,考生可能会疑惑:保证人可以多于1人吗?是的,保证人可以是一到二名。
C项较难。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在保证人这种情况下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项难就难在旧的最高法解释曾经有过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新的最高法解释删除了该项内容,因此较难。
D项错误,依据是“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此,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3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都很容易判断,说法正确。
C项错在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不是由检察院来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由检察院“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D项正确,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自测时本题我做错了,当时选的是D。因为当时记得是有的释放,有的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总之不一定都完全释放。没想到出题人太阴险了,因为不管是释放还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都属于解除羁押了,人家“应当解除羁押”已经包含了这两大类情形。考得真阴、真细啊!
32.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错误,李某的祖父母不是其近亲属,因而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38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项错误,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46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因苏某在逃,故不应将苏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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