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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3
导读: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256、257、258条的规定,ABC三项均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因此D项中的“向上一级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256、257、258条的规定,ABC三项均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因此D项中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三大本卷二第328页)可见,关联性不仅仅表现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项错误的原因在于,“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三大本卷二第343页)

C项正确,原因在于,“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三大本卷二第328页)

D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三大本卷二第343页)

28.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参考答案】D

【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A项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主证据而不是补强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既然这些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这就表明这些说明材料本身就是需要用其他证据补强的证据,因此B项本身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C项迷惑性极强,因为考生会隐隐约约地记得“最高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然后就误以为C项正确。C项与“最高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相比,缺少了“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这个条件,因此不够精确。对于C项,正确的做题思路应当是,“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三大本卷二第347页)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于补强对象的来源,两者之间不能重叠,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因此C项的真正错误的原因是C项与补强对象被告人供述的来源相同,因此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最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三大本卷二第347页)因此,D项属于补强证据。

29.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迷惑性极强,因为考生会误以为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区别在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一点不太好记,记忆的诀窍就是:鉴定人可以替代,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就不用其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即可;但证人具有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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