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强度不高。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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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2.执法水平不高。一是执法检查质量不高,督促整改效果不佳。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嫌执法程序严密、检查内容具体,到生产现场去的少,检查流于形式,为检查而检查;部分安监人员即使去了现场查也查不出隐患,查出了隐患却改不了,有的隐患常查常在,屡查不改。二是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不高,惩戒效果欠佳。从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局开展的行政执法质量进行抽查和案卷评审看,在立案、调查、取证、陈述、听证、送达等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区县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执行送达程序,有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限结案,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随意性过大、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选择的过程中,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者上限处罚,没有做到按违法情节轻重区别对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有的失之于宽,而有的又失之于严;抽查乡镇(街道)执法案卷显示,有的执法行为无论是主体还是程序上,还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不完整、送达程序执行不严格、换证程序未制定,受理资料不完备。有些格式文书未能与政务中心的规定相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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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四是事故查处简单粗糙,警示教育效果不佳。有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不恰当,事故原因不清楚,调查取证不细致、事故分析不严谨,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建议不严肃,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调查报告要素不全,责任查处避重就轻,事故教训轻浮浅薄。五是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有的地方不重视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按照规范格式填写,随意改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如实记录,个别案卷使用其他部门的文书,有的地方自创格式,有的使用信函白纸等等。
3、行政作为不积极。一是有的凭借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空间和法律依据以及技术标准的不配套、不完善、不细化,对行政执法事项和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二是行政执法有逐利化心理,对经济罚款处罚比较积极,对警告、责任改正等行为能力处罚和吊扣资格证书等资格罚实施较少。三是行政处罚执行和事故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全市各区县安监局历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罚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四是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形同虚设。2008年以来,全市每年发生约30起左右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市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外,各区县(市)安委会(安委办)没有因发生事故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或部门提起过行政问责。
4.执法中违法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区县(市)局对安监局法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正确的理解,与相关部门发生冲突,执法主体出现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二是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及时、完整,有的区县(市)和部门出于事故考核指标的压力,对事故信息报送有畏难心理和瞒报、谎报和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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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趋势。1—11月,市局接到群众关于事故信息举报7件,较去年大幅增加。三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超越法律处罚上、下限规定处罚,有的行政许可不到现场核查,个别乡镇安监人员替企业弄虚作假等。
二、 原因分析 1. 执法依据不配套
一是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法》第81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规定不一致;《条例》第3条和《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不一致;《条例》实施后,事故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就出现了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调查组多个职能交叉重叠的主体和程序。调查组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作为处罚决定执行和安全监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界对此持有疑虑。同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其他部门在责任追究执行中,变相撤销或追加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领导集体的“集体讨论”程序与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同等功效与权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基层事故调查与行政处罚带来了一定程序的难度,挫伤了安监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二是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部门履行职能。《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都列入了国家立法修改计划,但由于周期过长,到目前仍没有完成修改审议程序。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职能调整加快,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防护职能转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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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还缺乏许可程序、许可内容、许可条件的规定,致使行政许可无法进行,对安监部门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带来一定程度的障碍。
三是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点,为安全监管带来难度。如《安全生产法》已实施多年,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为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带来难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及生产企业向零售者出售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但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和生产单位却没有罚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使用的环节, …… 此处隐藏:15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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