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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7
导读: 1.16 1.17 1.18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胎粪吸引管 ICU基本设备 ≥1台 ≥1台 若干 ≥1台 ≥2台 若干 ≥床位数100% ≥床位

1.16 1.17 1.18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胎粪吸引管 ICU基本设备 ≥1台 ≥1台 若干 ≥1台 ≥2台 若干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1套 ≥床位数100% ≥1台 ≥1台 ≥床位数80%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2台 ≥2台 若干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1套 ≥床位数120% ≥1台 ≥1台 ≥床位数80%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床位数100% 漏电保护装置等)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中心监护系统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 ≥床位数100% ≥1套 ≥床位数100% 不要求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不要求 呼吸机 便携式呼吸机 便携式监护仪 除颤仪 体外起搏器 纤维支气管镜 心电图机 血气分析仪(床旁) ≥床位数80%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1台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输液泵 注射泵 输血泵 肠内营养输注泵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电子升降温设备 输液加温设备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血糖仪 床旁彩超 血液净化仪 床旁X光机 ≥床位数100% ≥床位数200% ≥1台 ≥床位数50% 若干 ≥1台 ≥1台 ≥1台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1台 ≥1台 不要求 ≥1台 ≥床位数200% ≥床位数300% ≥2台 ≥床位数50% 若干 ≥2台 ≥1台 ≥1台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1台 ≥1台 ≥1台 ≥1台 ≥床位数200% ≥床位数300% ≥2台 ≥床位数50% 若干 ≥2台 ≥2台 ≥2台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1台 ≥1台 ≥2台 ≥1台 附件4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 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 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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