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规范安置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
城区四街道和宁围镇、闻堰镇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镇、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大江东新城规划区内七个街道范围的全部区域;临浦、瓜沥组团中心镇的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 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一)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二)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 (三)转制社区的居民。
三、 实施要求
(一)实施范围内农户的住房按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实行多层或高层安置。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住宅,基础设施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三)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照《萧山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标准实施。
(四)城市示范村小区设计方案和房屋单体方案由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在征求安置户的意见后,按建设工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 建设主体与工作职责
实施城市示范村建设区域内的各镇街及有关管委会为建设主体,负责区域内城市示范村建设的规划选点、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建设主体负责解决,主要筹措渠道: 1.农户购房款。由各建设主体按区有关文件制定相应的收缴办法,报区政府备案。 2.部分配套设施(含车库等)的销售款。 3.置换土地的收益分成。
4.区级重点工程拆迁的购房差价补助。 5.建设主体融资。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审计。
六、 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包括拆迁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另一方为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居民,居民方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在整户进入城市示范村安置的前提下,若本人有要求,经申请,允许单独领取房产证。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户口所在地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一体化安置政策);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初级士官,但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拆迁人户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被拆迁人为独生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
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拆迁人的非农子女。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本区或滨江区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本区或滨江区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非农成家子女与其家庭成员(非农成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一次性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②非农成家子女、配偶及其子女(被拆迁人的孙辈)有一方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一方不再安置。 ③非农成家子女及其配偶有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下同)的,则非农成家子女夫妻两人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在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孙辈人口在2人(含2人)以内的,照顾安置50平方米,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最多照顾安置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拆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区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拆迁地,若该非农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未生育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该配偶不再安置。未生育的,安置10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该非农子女与配偶均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
3.被拆迁人户内的农嫁居人员。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户内有农嫁居人员,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的,若整户拆迁,整户选
择多层安置的,该类农嫁居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1)农嫁居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2)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3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3)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农嫁居人员不再安置,其子女一次照顾性安置5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以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以成本价购买。
4.已享受房改人员。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被拆迁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其配偶不再安置。
若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部分房款的,在实际拆迁安置时,按其扣除部分的房款折算成当时的房改面积,以成本价购 …… 此处隐藏:27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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